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有哪些限制?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6月4号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么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义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销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部1992年在《关于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上述所称“监理工程师的过错”,系指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者造成的过错;所称“严重经济损失”,系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损失;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经济赔偿,最高赔偿额以其注册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