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宣告专利权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应当包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首页和决定正文。决定正文包括:(1)案由及审查情况,简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是否进行了口头审理;(2)决定的理由,详细说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理由及其法律根据;(3)结论及后续法律途径,说明该决定是否是终局决定,对该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决定书及其决定正文送交当事人。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的,按下述规定处理:(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2)无效宣告请求是关于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3)有关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并且通知专利局之后,依照法院判决继续进行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