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适用于《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 1992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以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