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后,满六个月,出版社既不与作者签订合

2011年02月21日08:0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后,满六个月,出版社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如何支付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下列规定的同为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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