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集体财产权进行保护?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2款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集体财产,《物权法》第63条赋予了集体成员诉权。集体成员的诉权, 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损害其权益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2.提起诉讼的事由,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且该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3.提起诉讼的时间,虽没有明确限制,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2年。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集体成员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 除上述规定外,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人还应自觉接受集体成员的监督。《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