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哪些原则? 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规定: 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