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何种建筑间距系数? 1994年1月17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明确: 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由同一个建筑单位建设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户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