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2011年02月21日08:3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根据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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