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须报送哪些资料? 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