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分为哪几类? 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所具有的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权能。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以下物权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所谓物权的确认,就是当事人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权利状态不明的时佃寸候,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归属、明确权利的状态。这种请求权在学理上又称为确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比如,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在分家析产时我分得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就是确认权利。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首先要确认财产的归属,即确认产权。确认产权是物权法保护财产的重要功能的体现,也是物权法保护财产的起点。如果归属不清,不仅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且也不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2.物的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被占有或侵夺的物。该项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中非常重要,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物权的财产,物权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使其物权恢复原有状态。《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比如,某个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我有一个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被妨害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虽未受到现实的妨害,但有危及物权行使可能时,可以发生物权人的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里所说的危险,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此种损害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比如,我要经常经过某个建筑物,但是这个建筑物有一定危险,如墙皮有脱落等,这时就有一个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实际发生的妨害进行排除,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对未来“可能妨害物权”的可能危险进行排除。 5.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请求权包含了修理、重作和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