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如何处理? 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