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