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993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发布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处罚办法》规定: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 、 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