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用户、住户所有,这就需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高层建筑物出现后,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设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物权、减少纠纷有重要意义。例如,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 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人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出去。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这起案例就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