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996年7月5日建建【1996】第405号作出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指出: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建设部和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干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其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中方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其中有关外商投资古建筑工程、邮电通信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预应力专项工程、广播电影设备工程、消防工程、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同于《建设部和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干规定》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级标准核定,其余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建设部和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干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类别核定。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伤亡、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建设部和对外贸易救济合作部1995年9月18日以间建【1995】533号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中方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方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际先进建筑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在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方职员。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60万美元。
一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你于200万美元; 二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 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