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决定,并将申请专利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
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登记附加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授权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交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