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申请办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须提交哪些文件和资料? 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32号文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 ,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下本或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近五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五)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 第十一条 《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审查机关重新办理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除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近五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正在施工)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介资料。有效期满,未提出重新办理申请的外国企业,其《资质证》则自动失效。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建建字第410号文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并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审查机关办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证》)。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的程序和向审查机关提交的资料: 一、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 二、申请办理《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在持有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后,按照《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到相应的审查机关申请办理。 三、向审查机关提交的资料有:除提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发包单位的委托意向文件和承包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是指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申请《资质证》的原由、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 四、填写《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申报表》(1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