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提及,我们只能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窥其端倪。根据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文件的规定,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但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小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房屋(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证房屋(或设备)原有完整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具体内容可参照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京房地修字【1999】第601号文及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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