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出让。
(三)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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