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2011年02月21日13: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1、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所谓有限责任,指公司首先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债务的范围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是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可能导致的倾家荡产大道的;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富有吸引力之处。

  2、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股东与董事两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执行等烦琐程序,从而免除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消耗,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转弯调向,作出相应的决策,及时减少风险或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3、大规模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转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家族企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若原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

5、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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