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

2011年02月21日14:2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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