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和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须具备那你哪些条件? 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32号文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 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小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请办理《资质证》;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取得《资质证》 的外国企业,必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办理注册登记,除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资质证》。 已取得《资质证》 的外国企业,如需变更经营地域或专业范围,须向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审查机关重新办理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除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近五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正在施工)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介资料。有效期满,未提出重新办理申请的外国企业,其《资质证》则自动失效。 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建建字第410号文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批准。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等三个经济特区。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