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的归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建筑物等归属,而不宜一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现实中也有法律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该土地上的厂房等不动产归属的问题已做出了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因此,《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地上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