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l)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