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