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特大事故的调查?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同日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和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