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布图设计(拓扑图)成为以正当方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内容或者登记的内容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拓扑图)的自由,对于登记申请,可以要求其附具该布图设计(拓扑图)的副本或图样,当该集成电路已商业实施时,可以要求其提交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具确定该集成电路旨在执行的电子功能的定义材料;但是,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材料足以确认该布图设计(拓扑图)时,可免交副本或图样中与该集成电路的制造方式有关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项提交申请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该申请在自权利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实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日期起两年。
(C)可以规定按本款(A)项进行登记应支付费用。保护期限至少应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