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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2011年02月21日21: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对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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