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怎么办? 抵押财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款可能超出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故《物权法》第198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规定是因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抵押物变价的唯一目的是用于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超出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用抵押物的变价使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受到了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此时应将余款归还抵押人,因为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不足部分则仍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贷款1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住房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120万元,清偿乙的债务后,剩余的2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8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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