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可否转让监理业务或承包工程?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