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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何办理

2011年02月21日22:2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如何办理?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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