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地役权关系可以解除?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了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关系消灭。当地役权合同出现以下两项法定事由之一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关系: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关系,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役地权利人就有解除地役权关系的权利。如地役权人超越土地利用的范围、不按约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属于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那么,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役地权利人支付费用,而且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