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工程建筑 > 动态 >

对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筑

2011年02月22日07:2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如何给予处罚?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动态知识排行榜
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