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