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工程建筑 > 动态 >

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哪些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02月22日07: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哪些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同日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动态知识排行榜
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