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但是,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但是,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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