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的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一方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为债消灭的原因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但免除虽为仅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力,其免除行为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免除的性质除其为单方法律行为外,还具有以下性质:第一,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生免除效力。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动机,有为增与,有为对待给付,有为因和解为作出。但这些原因,不属免除的内容,因次这些原因的无效或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故免除行为本身为无偿行为。第四,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方式,无论以口头或书面为之,或明示或默示位之,均无不可。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亦得订立免除契约,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契约须为无偿,若其为有偿,即为代物清偿或债的更改,但免除契约得附条件或期限,其条件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其期限为始期或终止均无不可,免除契约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故适用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 免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免除虽一般由债权人为之,但债权人的代理人亦可为之。债权人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则不能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之意思表示。 第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免除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而其意思表示须向债务人即相对人为之。故仅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但免除的意思表示也可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第三,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一旦作出,即不得撤回。 第四,债权人必须具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能力。即是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作为免除之债的主题,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须由其监护人为之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免除的效力在于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的后果。债务全部免除时,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时,则该部分被免除的债务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亦同时归于消灭。但保证债务经免除后,主债务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