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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如何

2011年02月22日08:0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如何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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