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保护?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同日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