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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

2011年02月22日08: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如何办理?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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