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金罪的成立

2011年02月22日08: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另外抽逃注册资金也可以这样定义: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行为。另需注意: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来源非法,应当认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验资后被转走,无论是受董事长的指令还是用于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都属于诈骗资金的非法流动,不应认定为抽逃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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