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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于因哪些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重新确定担保方式

2011年02月22日08:0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融机构对于因哪些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6月15日以银办发[2000]170号印发的《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明确:

 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

 (三)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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