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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设定质权的,其效力如何确定?

2011年02月22日08: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设定质权的,其效力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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