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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实行分包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如何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02月22日08:1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路工程实行分包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如何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工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热电厂水和附属设施等。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999年2月2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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