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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

2011年02月22日09: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息: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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