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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2011年02月22日09:0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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