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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以后,建设工程设备的招标单位可否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

2011年02月22日09:1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生效以后,建设工程设备的招标单位可否向中标单位收取服务费? 1991年6月13日物资部以【1991】物成字115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解决。 合同生效以后,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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