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有哪些职责? 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令第3号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重复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