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应按哪些规定进行抗震加固? 1994年1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明确: 凡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除以下规定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凡属抗震加固范围内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产权所有者有参加抗震加固保险的义务,其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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