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按上述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按上述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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